“四川省红粮液”生产假冒“蜀香朗”杨梅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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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日前通报的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中,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杨梅酒(配制酒)被查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擅自生产的“蜀香朗”杨梅酒被另一家酒业公司认定为假冒产品。
据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成都市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销售、标称由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杨梅酒(配制酒)(规格型号:2.5L/瓶;酒精度:10%vol;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7日),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7日对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了与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显示双方于2018年2月8日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配制酒(露酒),合作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自合约到期后,并未与该公司续约。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假冒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假冒异议被认可。
2022年12月28日,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查明该批次不合格配制酒为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生产,未受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该批次不合格“蜀香朗”杨梅酒(配制酒)10瓶(2.5L/瓶),货值100元;已销售10瓶,无库存,已全部销售完毕。
此外,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杨梅酒(配制酒)10瓶,共计25公斤,货值299元;已销售10瓶,共计25公斤。
目前,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该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