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施行 统筹保护13万公顷“地球之肾”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攸


(资料图片)

浙江省杭州市,因水而兴、因水而名,拥有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及人工湿地5大类型,面积达13.43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达63.6%。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补充地下水等极为重要的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为了让13万公顷“地球之肾”保护有法可依,杭州市制定《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

划分保护层级

国家层面出台了湿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杭州还要再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呢?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旼介绍,湿地保护法规定了湿地的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但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侧重保护重要湿地,对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杭州市重要湿地仅占湿地面积的3.23%,96.77%属于一般湿地,因此有必要在湿地保护法的基础上对一般湿地的保护作出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补充规定。

《条例》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明确该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湿地实施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

首先,将杭州市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其名录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一般湿地又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逐个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名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并逐个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最后,在市级湿地和县级湿地名录发布后,由所在地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严格管控与适当开发并重

为落实国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条例》作了详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确定各区、县(市)的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建立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市和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

《条例》规定,除了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杭州市禁止占用市级湿地和县级湿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予以恢复或者重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严格管控并不代表禁止开发,《条例》同样引导、鼓励对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社会开发高品质湿地产品,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转换。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的居民依法、科学利用湿地资源,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

促进全社会参与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杭州市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将相关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杭州已建立湿地保护专委会,出台了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和湿地保护志愿服务制度,对全市纳入湿地保护范围的120.7万亩湿地(重要湿地除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补偿标准为20元/亩/年。

2月2日是世界湿地日,《条例》规定世界湿地日所在周成为杭州市湿地保护宣传周。

杭州还将建立智慧监测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市民可在支付宝搜索“志愿浙江·杭州文明帮帮码”,在“重点场景”中进入“湿地保护”专区报名参与志愿活动,也可通过“浙里办”搜索“全民护水”小程序,在“护水活动”中申请加入志愿服务。

此外,为杭州市申报国际湿地城市,《条例》对照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指标在总则中规定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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