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积分规则应提前充分告知

■记者 任震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知名演员胡兵公开发视频称自己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攒下的50万里程积分被清零,质疑东航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专家指出,航空公司可以对积分设定规则,但应提前充分告知消费者。

事件回顾:演员胡兵称东航积分被清零

经常坐飞机的消费者往往会攒下不少航空公司的里程积分,这些积分可以兑换机票、升舱,还可以在航空公司的网上商城直接兑换商品。近日,演员胡兵发视频称自己之前用的是东航的白金卡,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50万积分被清零,且与东航沟通无果,维权失败。

据报道,东航工作人员解释称,东航的积分在过期时就会清零,“每一笔积分都是3年的有效期”。在积分过期1个月前,东航会发短信通知。“如果是航空里程积分部分,会发短信提醒,兑换机票或者兑换东航礼品;如果是其他赠送活动积分,则无法发短信通知过期时间,需要自行关注。他(胡兵)可能是因为很久没使用东航的航班,并且已经超过了三年的有效期了,我们的积分是会自动过期的,如果50万是航空里程积分的话,我们会发短信;如果是赠分的话,我们确实是无法发送的,这是公司方面的规则。”

记者查阅东航网站,发现2021年9月1日前的积分有效期为3年。《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东航官方网站上看到,2021年9月1日起,东航实施新的常旅客会员体系。2021年9月1日之前入会员账户的里程积分执行原有里程制积分有效期规则,即老分老办法:自积分入账之日起至入账当年后的第三个公历年的12月31日止。参与积分类营销活动获赠的积分,里程积分有效期以活动规则为准。自2021年9月1日(含)起,东航执行新里程积分有效期,即新分新办法:有效里程积分变动可带动账户积分有效期自里程积分变动之日起至未来第36个月月底。连续36个月以上里程积分休眠(无增加、无减少),则自动失效。参与营销活动获赠的里程积分,其积分有效期以活动规则为准。购买的里程积分长期有效。

胡兵发布视频引发舆论热议后,微博账号“胡兵工作室”发布消息称“东航已经第一时间与我们深入恳切沟通,将积分规则进行了详细说明”,“相信来自用户的建议能够成为东航提升服务的契机”。东航也通过微博回应称:“我们会专注倾听,持续提升,让每一段旅程更加美好。”

专家说法:仅凭短信通知未尽到相关义务

消费者乘坐航班获得的里程积分,可以用来兑换机票、升舱、贵宾室等服务,也可以在航空公司商城直接兑换各种商品,那它是不是消费者的个人财产,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将其清零?积分到期清零的规则,是否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清零前又该如何有效告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专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段威表示,既然消费者可以使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积分就是属于消费者且具有财产属性的权益。但是,该权益的实现,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则。

消费积分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经营者可以附条件,如设定有效期。积分清零条款不宜一律认定为是无效的,也要考虑商家的经营需求,但商家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以及条款本身的公平与否(如期间过短、行使条件过于苛刻等),都将影响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仅通过短信提醒积分到期即将清零,似不能认为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特别是现在信息爆炸的背景下,短信很可能被淹没,甚至收不到。建议经营者抱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打造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经营环境,这最终对经营者也是有利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表示,就积分的财产属性来讲,积分是基于消费者乘坐航班的消费行为而产生的获赠行为,本质上说,它是航空公司赠与消费者的一种权益,消费者可以用这种权益兑换其他服务或商品,所以它的所有权是归属于消费者的。既然积分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那航空公司就没有权利将其清零。但是作为赠品,航空公司可以设定积分的使用规则,如有效期多长、积分如何兑换等,如果消费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兑换,就等于自己放弃了积分兑换服务或商品的权利。

航空公司制定的关于积分的使用规则,可以视为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如果剥夺和限制了对方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只要航空公司制定的规定没有剥夺和限制对方的权利,没有免除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就不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虽然航空公司有权制定积分相关条款,但它也有充分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尤其是涉及积分清零的事务上,应尽量用多种方式提醒消费者。比如有的航空公司会提前半年通知积分要到期了,提前3个月再告知一次,提前1个月再通知一次,提前1周时又会通知一次,这样可以视为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如果仅仅通过短信这一种方式告知一次,很难说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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