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境外网络诈骗 行事切勿“孤注一掷”

取材自真实案例,揭秘境外网络诈骗全产业链的电影《孤注一掷》目前正在热映。剧中,程序员潘生与模特安娜被海外高薪招聘吸引,出国淘金,但这实际上是境外诈骗工厂的骗局。在诈骗工厂头目的身心折磨下,他们被迫开始了自己的诈骗道路,最终在警方的帮助下重获新生。

诱人的表象背后是无法逃脱的深渊,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小峰带大家一起来看《孤注一掷》中境外网络诈骗的法律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场景一:阿天看到荷官安娜的博彩广告,在诱惑中开始线上赌博,因为贪心,一个月便欠了100多万元赌债。但阿天没有收手,总想着赚回来。而安娜向他透露的“内部消息”,引得阿天把父母给他的房子也“赔”了进去,无法面对的他选择了跳楼自杀。剧中以博彩等为名头吸引投钱的方式,涉嫌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诈骗罪与赌博罪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而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剧中以博彩等为名头吸引投钱的方式属于诈骗行为,其所谓的博彩、炒股、挖币等仅仅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款而实施的手段行为,其目的是吸引他人投钱,进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场景二:潘生被骗到境外诈骗工厂后,在陆经理手下的拷打和逼迫下,为了保住性命,被迫帮助陆经理进行诈骗。与潘生动机不同的安娜则是在明知境外组织赌博的情况下,为了赚钱来到工厂做荷官,但实际上需要完成诈骗的五百万元业绩才能拿回护照。潘生和安娜在工厂的套路下骗取了阿天800万元。潘生和安娜帮助诈骗的行为,该担何责?

根据刑法规定,潘生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明知赌博违法且积极参与的安娜,应属赌博罪的共犯。如果最后查证安娜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赌博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若安娜在工厂做荷官时明知自己是在帮助陆经理等人诈骗,则可能涉嫌诈骗罪的从犯。

场景三:阿天的800万元到账后,为了躲避警方拦截,陆经理安排散布在国内的人,在短时间内利用大量租来的银行账号提款,再转到国外,通过层层转移达到洗钱的目的。洗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向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又有何法律后果?

影片中,陆经理将诈骗所得钱款通过“跑分”洗白转移,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向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场景四:阿天出事后,公安机关来到了国外进行调查,但没有执法权的他们一时陷入了困境。最终,警方在潘生发来的报平安的消息中获取了求救信息和诈骗工厂地址,将诈骗团伙一网打尽。我国对境外诈骗团伙有管辖权吗?如果在国外遇到危险,该如何寻求帮助?

我国有管辖权。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开展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等工作,以有力打击电信诈骗团伙,维护我国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虽然电信诈骗团伙设立在境外,但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是我国公民,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对中国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行为,在我国与境外行为地均认为构成犯罪,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有管辖权。

虽然我国有管辖权,但是没有执法权,需要与当地有执法权的部门合作才能实现跨境追捕。如果我国公民在国外遇到危险,或在境外遭到非法拘禁,应尽快向境外警方及国内警方报警,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求助,以便警方及时营救。

邹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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